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2886号建议的答复


人社建字〔2019〕109号

您提出的关于推进民营经济企业职工社会保险提质扩面的建议收悉,经商财政部、全国总工会,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和贯彻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

我部高度重视社保法律法规政策宣传,2018年以来,围绕统一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社保降费率、养老保险第三支柱等社保政策,采取召开政策吹风会、制作图解、开展宣传月活动等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深入解读政策,不断提高社保政策的知晓率。一是组织中央媒体刊发新闻通稿。发布统一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社保降费率、养老保险第三支柱新闻通稿、答记者问。中央主要媒体及所属新媒体刊发图文报道数十条,扩大了政策影响。二是召开政策吹风会。游钧副部长分别于2019年4月和7月两次出席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介绍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情况,回答中外记者提问。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新闻和报纸摘要等重要媒体重要栏目均播发消息。三是开展宣传月活动。印发《关于开展社保降费减负宣传月活动的通知》,从2019年5月起组织全系统广泛开展宣传活动,持续推送政策解读新媒体产品,张贴统一宣传标语、海报,发放政策解读手册、设立咨询台等,形成全国上下联动的宣传声势。

同时,我部高度重视依法保护职工的社会保险权益。国家已陆续颁布实施了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一系列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对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作出了明确规定。近年来,我部指导各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加大日常监察执法力度,依法对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用人单位履行用工主体责任,严肃查处未参加社会保险登记、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严重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违法行为。据统计,2018年各地共查处各类劳动保障违法案件13.9万件,其中督促0.9万户用人单位办理社保登记,督促缴纳社会保险费9.3亿元,有力地维护了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下一步,我部将联合相关部门继续加强社会保障政策宣传与培训,使广大群众全面了解社会保险政策,推进扩大参保覆盖面。同时,继续加大对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执法检查工作力度,特别是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依法维护劳动者各项劳动保障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引导民营企业家在合法合规中提高企业竞争力。

二、关于进行社会保险参保情况摸底普查

作为“十三五”期间整个社会保险体系建设的重要基础工程,2014年至2017年,我部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了全民参保登记计划,基本掌握了包括少数民族在内的法定参保对象的基础信息和参保信息。2018年,我部联合国家医保局印发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医保局关于全面实施全民参保计划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8〕76号),大力推进社会保险法定人员全覆盖。下一步,我们将加大政策落实力度:一是以“基本实现法定人员全覆盖”为目标,加快推进全民参保计划,对各类劳动者实现应保尽保;二是加大稽核检查力度,进一步落实社会保险法,督促地方加大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工作力度,督促用人单位为从业人员办理参保登记;三是开展2019年全民参保专项行动,进一步对未参保人员进行精准再登记,开展精准宣传,优化参保服务,加快推进各类人群参保。

三、关于尽快实现养老保险全国统筹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提高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层次工作。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尽快实现养老保险全国统筹。2018年年底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要求,在加快省级统筹的基础上推进全国统筹。

目前,我部正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要求,抓紧推进各项相关工作。一是建立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这是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的第一步。2018年5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的通知》(国发〔2018〕18号),决定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从2018年7月1日起实施。2018年调剂比例为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以下简称《方案》)明确2019年基金中央调剂比例提高至3.5%,进一步均衡各省之间养老保险基金负担,缓解基金缺口较大省份的支付压力。二是加快推进省级统筹。《方案》明确要求加快推进省级统筹,2020年底前要实现省级基金统收统支。我部正在会同有关部门起草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文件,拟对统一政策、预算管理、缺口分担、信息系统、经办管理、考核奖惩等方面工作进行规范。下一步,将继续加强对地方的指导,确保2020年底前全面实现基金省级统收统支。三是研究推进全国统筹。我部正在研究推进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的方案,拟结合加快推进和规范省级统筹,推动尽快实现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实现养老保险制度更加公平更可持续发展。

四、关于降低养老保险费率、调整养老金和养老保险费补缴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减轻企业缴费负担工作。《方案》关于减轻企业养老保险缴费负担的措施有两项。一是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从2019年5月1日起,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高于16%的省份可降至16%。此前,多数省份费率为20%或19%,费率降至16%后,企业缴费负担可降低15%-20%,减负效果明显。同时,各省份降低费率后,全国费率差异缩小,有利于促进形成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二是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政策。现行政策规定,职工缴费基数上下限以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依据确定,统计范围小、指标水平高。今后调整为包括城镇私营单位的全口径平均工资,能够更合理地反映参保人员实际平均工资水平,以此来核定缴费基数上下限,将相应减轻低收入职工和部分企业的缴费负担,劳动密集型企业和小微企业能更多受益。

在调整养老金方面,各地已经普遍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调整办法。其中定额调整体现社会公平,同一地区各类退休人员调整标准基本一致;挂钩调整体现“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激励机制,使在职时多缴费、长缴费的人员多得养老金;适当倾斜体现重点关怀,主要是对高龄退休人员等群体予以照顾。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财力状况、抚养比情况各不相同,不宜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缴费和待遇标准。

根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我国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现收现付制的筹资模式,若允许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通过一次性补缴的方式补足缴费年限,会对基金的长期可持续性造成冲击。

下一步,我们将加强对各地工作的指导,确保各地降低社保费率工作落实到位,确保企业特别是劳动密集型企业、小微企业社保缴费负担有实质性下降,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确保社会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

五、关于建立和完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

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我国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基本建立,我们在依法强化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的同时,积极推动社会监督工作,在健全社会保险监督体系方面做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和创新。2012年,我部印发了《关于开展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试点的意见》(人社部发〔2012〕98号)。2013年,开展社会监督试点工作,确定吉林、福建、河南、广东、贵州、新疆等6个省(区)的17个市(州)为第一批部级试点城市(地区),要求各地因地制宜组建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2014年,在吉林、江苏、浙江、江西、湖北、湖南、重庆7个省(市)的19个市(县)开展了第二批社会监督试点工作,进一步扩大社会监督成效。探索社会监督与行政监督有机结合的办法,健全社会监督反映问题处理机制,规范执法规程,严格监督执法,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同时,积极发挥工会组织依法参与维护职工社会保险权益的作用。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充分了解新时期职工群众的社保权益现状、面临的问题和诉求,积极主动将掌握的情况反映到政策制定过程中,为党和政府决策提供依据。2017年以来,全国总工会先后两次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了工会社会保险主题调研活动,对全面掌握职工五险一金权益保障情况,深化工会源头参与工作提供了有力支持。2019年,全国总工会拟通过与高校、科研机构及相关专家合作,专门就社保征缴制度改革对职工权益的影响开展专题调研。

下一步,我部将继续加强顶层设计,进一步完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努力推动建立健全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