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不再受理灵活就业人员补缴中断期间养老保险费业务

2020-01-13 00:00:00

从2020年7月1日起,养老保险补缴政策发生较大变化。我市将不再受理灵活就业人员补缴中断年限的养老保险费业务,灵活就业参保人员需按规定缴纳正常缴费年度(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为便于广大市民了解政策规定,现就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1、不再受理灵活就业人员补缴中断缴费年限期间养老保险费的政策依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32号)规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湖北省人社厅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人社发〔2019〕27号)明确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补缴条件和对象,禁止不符合政策规定的参保人员向前补缴养老保险。


自2020年7月1日起,全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实行统一政策规定、统一基金收支、统一经办管理、统一信息系统。我市将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不再受理灵活就业人员补缴中断缴费年限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2、目前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存在中断缴费的如何处理?


2020年6月30日前,未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以补缴中断的养老保险费,从2020年7月1日起,将不再办理灵活就业人员补缴中断养老保险业务。


3.如何办理中断缴费补缴手续?


2018年1月以前无欠费的灵活就业人员可持个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到市区建设银行直接缴纳2018年1月以后的中断缴费,或通过建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自助缴纳。2018年以前有中断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持个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到社保大厅25-28号窗口开具核定单后通过建行网点或手机银行、网上银行进行缴费。


4、灵活就业人员从2020年7月1日开始如何缴纳养老保险费?


从2020年7月1日起,灵活就业人员只能按规定正常缴纳本核定年度的基本养老保险,不允许补缴过去已经中断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即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只能缴纳2020缴费年度(2020年7月-2021年6月)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能补缴2020年6月及之前任何年度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5、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怎么办?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灵活就业人员不能补缴之前年度中断的养老保险费,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经个人自愿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


6、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中断缴费后有什么影响?


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中断后,其前期缴费年限和后续缴费年限可以合并累计计算,但在办理退休手续和计算退休待遇时,中断的年限要予以扣除。退休待遇的多少取决于缴费年限的长短、缴费基数和金额的高低、个人账户存储额的多少。因此,中断缴费会直接影响个人退休后待遇。


7、参保单位职工补缴养老保险政策有什么变化?


单位职工补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政策也有重大变化,参保职工补缴企业养老保险的要求,补缴基数、补缴金额的计算办法都做了较大调整,增加了个人账户利息,并依照社保法的条款按政策规定加收滞纳金,参保单位应依照社保法的要求,及时申报缴纳养老保险费。


(通讯员:朱铁、郝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