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阶段性失业补助金申领发放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背景及依据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0〕8号)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粤人社发〔2020〕117号)精神,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覆盖范围,确保失业人员待遇应发尽发、应保尽保,结合深圳实际,我局起草了《关于做好阶段性失业补助金申领发放工作的通知》。


  二、主要内容

  (一)申领条件

  2020年3月至12月,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补助金:


  1.在我市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


  2.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包括在我市参保缴费不足1年或参保缴费满1年但因本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失业人员。


  (二)补贴标准

  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按月领取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对参加失业保险缴费1年(含)以上的,失业补助金标准为990元/月;对参加失业保险缴费不足1年的,失业补助金标准为297元/月。2020年3月至6月期间,对领取失业补助金人员发放价格临时补贴,补贴标准在原标准基础上提高1倍。


  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限不核减参保缴费年限。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不享受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求职补贴、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等其它失业保险待遇。


  (二)停发条件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补助金期满、重新缴纳失业保险费、死亡、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被判刑收监执行,以及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应停发失业补助金。


  (三)办理流程

  失业补助金申领实行全流程网上办理。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可在本通知印发之日至2020年12月31日,通过登录市社保局官网社保个人服务网、官方微信公众号“深圳人社”或“深圳社保”、深圳、社保自助终端或“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等自助渠道申领失业补助金,也可通过全市各社保服务窗口申领。市社保局依托信息系统进行信息比对,核查失业人员参保缴费情况和失业状态。审核通过的,市社保局自审核通过后的次月将失业补助金按月发放至失业人员的银行账户。


  三、注意事项

  (一)失业补助金只能申领一次,无需办理失业登记,不得跨统筹地区重复申领享受。


  (二)失业人员自领取失业补助金次月起按月进行网上领取资格认证,承诺出现停止领取情形时主动告知。


  (三)发放失业补助金期间,不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出(转入),失业补助金发放期满或停发后要求转移失业保险关系的,市社保局要记录相关信息并按规定要求办理。参保当月不享受失业补助金,多领的失业补助金须退回。


来源: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