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办法》的通知

2019-11-27 09:45:00

  深人社规〔2019〕9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本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工作,完善引进人才政策,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39号)、《深圳市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办法》(深人社发〔2018〕32号)等规定,结合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11月12日 


  深圳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工作(以下简称事业单位招聘工作),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39号)、《深圳市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办法》(深人社发〔2018〕32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深圳市列入机构编制管理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统称工作人员),适用本办法。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除下列情形可以直接聘用外,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一)政策性安置人员;


  (二)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机关任命担任事业单位领导成员的人员;


  (三)本市认定的任期内A类、B类人才(含杰出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和海外A类人才)及其配偶;


  (四)配偶为深圳户籍人员且符合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选聘条件,其本人具有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和学士以上学位,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市外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


  (五)本市公务员、符合本市公务员转任规定的市外公务员和本市机关老工勤人员;


  (六)在本市同一经费形式的事业单位岗位之间,从财政核拨经费形式向财政核拨补助经费形式或者经费自理形式的岗位流动,或者从财政核拨补助经费形式向经费自理形式的岗位流动的人员;因事业单位经费形式调整,需开展经费形式调整或者岗位过渡的人员;


  (七)通过市、区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组织或者授权组织的公开招聘或政策性安置,已办理聘用备案手续并经试用期转正,在不同经费形式的事业单位岗位之间流动的人员;


  (八)涉密岗位等不适宜公开招聘的人员;


  (九)其他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人员。


  第四条 公开招聘工作应当与岗位管理制度相结合,在核定的岗位总量内进行。


  第五条 公开招聘可采取公开招考、选聘方式。


  第六条 公开招聘工作应当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


  公开招聘应当根据招聘岗位的资格条件及要求,采取分类考试考核的办法进行。应聘人员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基本资格条件。


  第七条 市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综合管理、指导和监督检查,以及市属事业单位公开招


  聘的组织工作。


  区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区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在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指导下,负责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实施、协调、指导和监督。


  各事业单位按本办法规定实施或参与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


  第二章 公开招考


  第八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考工作人员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招考方案;


  (二)发布招考公告;


  (三)接受报名;


  (四)笔试;


  (五)资格审查;


  (六)面试;


  (七)体检;


  (八)考察;


  (九)确定拟聘人员名单并公示;


  (十)办理聘用手续。


  为提高公开招考效率和科学性,经市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核准,可以对公开招考程序和环节适当调整。


  第九条 事业单位应当按规定制定公开招考计划,公开招考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考单位基本情况及岗位使用情况;


  (二)招考岗位名称及招考人数、时间安排、考试内容;


  (三)招考资格条件,招考岗位的资格条件与岗位说明书的要求相符。公开招考的最高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除特殊岗位外,一般应当具有本科以上学历。


  第十条 公开招考计划经主管部门汇总审核后报同级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核准。


  事业单位面向特定行业、系统、区域公开招考或者对报考人身份、年龄、资格条件等有特别要求的,应当按管理权限逐级报市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招考公告应当在报考开始日前10日,由同级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在市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网站发布,也可以同时在其他网站和媒体发布。招考公告应当明确招考岗位及人数、招考范围及条件、招考各环节的具体要求等。


  第十二条 公开招考的报名和笔试工作一般由考试组织单位委托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指定的考试机构承担。


  第十三条 采取网上报名的,报名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考试机构应当在报名期间定期公布岗位报名情况。


  第十四条 笔试主要测试岗位所要求的基本素质和专业知识,命题应当符合保密管理规定。


  市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根据岗位类别和条件确定笔试科目。笔试合格分数线由同级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确定。


  笔试结束后按招考公告规定日期公布笔试成绩。


  第十五条 对笔试合格的考生,各岗位依笔试成绩排名,按拟聘人数的3至5倍确定资格审查人选,拟聘人数8倍范围内的其他人员确定为资格审查递补人选,具体倍数应当在招考公告中明确,发布笔试成绩时公布进入资格审查和递补人员名单。


  第十六条 市属事业单位的资格审查一般由主管部门或者事业单位组织,区属事业单位的资格审查按本区的管理权限组织,主要审核应聘者是否符合招考公告和岗位规定的招考条件。审查合格的,根据笔试成绩排名,按拟聘人数的3至5倍确定为面试人选。


  第十七条 市属事业单位的面试一般由主管部门组织,区属事业单位的面试按本区的管理权限组织,主要测评考生的业务水平和工作技能,可通过多种方式进行测评。


  面试命题应当符合保密管理规定。面试组织单位应当对面试过程全程录像,并至少保留5年备查。


  第十八条 面试组织单位可根据需要组成面试评委组,评委组成员人数不少于7人。评委组成员可从评委库中抽签产生,招考专业技术人员的,也可由用人单位委派专业评委和从评委库中抽签产生的评委联合组成。评委组成员中用人单位和主管部门的评委总人数不得超过2人。市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对面试评委组成员的组成比例和人数作相应调整。


  评委库由市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区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按专业门类组建,按相关规定进行规范


  管理。


  第十九条 参加面试考生人数少于拟聘人数3倍且拟聘人数不少于2人的,相应削减该岗位的拟聘名额;经同级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同意,属紧缺人才的,可不削减。


  面试组织单位应当当场公布面试成绩,并在面试结束后,将笔试成绩和面试成绩按一定比例合成总成绩,在面试成绩60分以上人员中依总成绩排名按最终拟聘名额等额确定体检人选。笔试成绩和面试成绩占总成绩的具体比例,应当在招考公告中明确。


  第二十条 面试组织单位应当在面试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考试结果和进入体检人员名单在市、区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指定网站或者招考公告中指定的网站公布,公布时间不少于7日。


  第二十一条 面试组织单位应当在面试结束后15日内组织体检人员到市、区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检。体检项目、标准和程序等按照国家、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对体检合格的人员,用人单位应当在体检结束后30日内进行考察。考察要突出政治标准,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重点考察政治表现,严把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考察的方式、内容和程序等按照国家、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考察合格人员确定为拟聘人员。拟聘人员名单应当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拟聘人员经公示,没有异议或者有异议经查异议不实或者异议属实但不影响聘用的,由用人单位为其办理聘用手续。拟聘人员经公示,被投诉查实不能聘用的,取消其聘用资格。


  第二十四条 因拟聘人员体检、考察不合格、在公示期间因投诉被取消聘用资格、自愿放弃等情形空出的招考名额,用人单位可另行招考,也可申请从面试入围且面试成绩在60分以上人员中按总成绩排名顺次递补。


  用人单位申请递补的,一般应当在招考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报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同级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核准。核准同意的,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进行体检、考察和公示。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为拟聘人员办理聘用手续,并在公示结束后3个月内报同级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因考生原因自招考公告发布之日起1年内未办理聘用备案的,取消聘用资格;确有正当理由,经同级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同意,可以适当延长。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聘用人员到单位报到1个月内与其签订聘用合同,确定聘用关系。


  事业单位应当与新聘人员约定试用期,并在聘用合同中明确,试用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其中新聘人员属初次就业且与事业单位订立聘用合同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试用期包含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试用期满合格的,办理转正手续;试用期考核不合格或者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合招考岗位资格条件的,取消聘用。


  第二十七条 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可授权教育主管部门组织公办中小学校教师岗位、授权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公立医院工作人员岗位的公开招考;必要时,也可授权其他主管部门或者事业单位组织公开招考。


  第三章 选聘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招聘以下高层次人才、高级专业技术人才或紧缺人才,可以采取选聘的方式招聘:


  (一)本市认定的任期内C类、D类人才(含地方级领军人才、后备级人才、海外B类人才、海外C类人才),距法定退休年龄不少于5年;


  (二)具备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者具备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且在聘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2年以上,年龄在50周岁以下;


  (三)通过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取得研究生学历及博士学位,年龄在45周岁以下;


  (四)符合市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认定的事业单位现行人才紧缺岗位目录的。


  第二十九条 选聘可由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组织,也可以由事业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组织,选聘组织单位制定选聘工作方案,发布公告,可以通过考察的方式招聘。


  公告、体检、考察、公示、递补、办理聘用手续、签订聘用合同、实行试用期等事项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执行。


  第四章 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条 招聘工作应当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 事业单位招聘工作实行回避制度。


  凡与招聘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审计、纪检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参与招聘工作的人员在招聘工作中,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情形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三十二条 招聘各环节的材料由组织单位存档;除另有规定外,保存期限为长期。


  第三十三条 招聘单位、工作人员和应聘人员违纪违规的,按《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5号)等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应聘人员不符合招聘条件但已办理聘用手续的,由主管部门责令用人单位解除聘用合同。违反招聘规定聘用人员的,责令清退,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除政策性安置、上级机关任命和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交流外,其他人员直接聘用到我市事业单位的,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六条 各区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区的招聘实施细则。


  实行人事制度综合改革、法定机构试点、员额管理的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也可根据自身实际制定招聘方案,报市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来源: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