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企业职工非因工及因病死亡丧葬抚恤费标准的通知

2008-08-25 15:46:00
(赣劳社养[2008]15号)

各市、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总工会,省直有关单位,中央驻赣企业: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企业职工(含退休、退职人员)非因工及因病死亡后的丧葬抚恤费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费标准

  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及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非因工及因病死亡后,其丧葬费由1600元调整为3200元;一次性抚恤费标准,企业职工(不含退休、退职人员)为所在市、县(区)上年度在岗职工10个月平均工资,退休(含退职)人员为所在市、县(区)上年度10个月平均基本养老金。

  二、资金渠道

  在职职工非因工及因病死亡后的丧葬费、一次性抚恤费,由其所在单位按原资金渠道列支。

  退休(含退职)人员非因工及因病死亡的丧葬费、一资性抚恤费、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由其退休前所在单位按原资金渠道列支。

  三、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总工会

                           二○○八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