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级】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指南

2019-05-27 00:00:00

(图片来源于百度搜索)

一、职工受到事故伤害(被诊断为职业病)后,用人单位于发生事故之日起48小时内报送工伤事故备案表(下载地址http://hrss.jdz.gov.cn/bsfw/004004/20190516/9c2449df-bfc2-48ef-94ab-1687e2bf06cc.html)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于发生事故之日起30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申报工伤的,受伤职工或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在发生事故(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

二、工伤认定申请需提交的材料包括:

(一)基础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下载地址:http://hrss.jdz.gov.cn/bsfw/004004/20190402/f1bbb24a-3e7f-4b32-9df4-b4f11a6de3fb.html),申请表法人签字、单位盖章。职工个人申请的,需填写单位全称和单位法人姓名、联系电话,以及单位和职工详细邮寄地址;

2、劳动关系有关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包括劳动合同、工资发放有关记录、考勤记录、工作牌等可以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均可。录音资料可作为辅证材料,需将录音内容记录成文字打印后一并提交;通过微信、支付宝发放工资的记录可作为辅证材料,所有转账记录截图打印后一并提交;

3、医疗诊断材料,包括首诊病历、医疗诊断证明及有关检查报告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4、经120出车、抢救的需提供120出车证明、急救或抢救记录等有关材料;

5、现场2名目击证人出具的证言(A4纸打印、手写均可),并提供证人身份证号码和联系电话、按手印,注明出具证明的时间,证人一般应与受伤职工无利害关系,并有协助调查、如实作证的义务;

6、单位申报工伤需提交事故分析报告(加盖公章),个人申报工伤需提交事故发生经过(签字、按手印)。有条件的可以提供发生事故时现场近景(受伤部位应清晰可见)和全景的影音资料(视频监控录像)等,以及有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或生效法律文书、与受伤有关的保险公司理赔材料等;

7、受伤导致死亡的,需提供死亡证明材料。

(二)其它情形及需提供的材料:

1、发生交通事故的,需提供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材料;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需提供上下班路线图;上下班证明材料,包括视频监控记录、考勤记录、上下班线路图、住所证明等;

2、借用或劳务派遣人员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需提交双方单位的协议书、实际用人单位出具的事故分析报告,并由参保单位或劳动关系所在单位申请工伤认定。

3、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需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4、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需提供革命伤残军人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旧伤复发鉴定结论。

5、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伤害的,需提供因工外出的证明材料;下落不明的,需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下落不明的证据材料,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需提供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法律文书;

6、受到暴力伤害事故的,需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等有关材料;

7、患职业病的,需提供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等有关材料;

8、其它可以证明事故发生经过的证据材料。

三、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进入调查核实阶段。个人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单位未予盖章的,人社部门向单位发出《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单位自收到举证通知后15日内完成单位举证(举证材料邮寄至:江西省景德镇市沿江西路59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电话:07988516733)。受理后对材料齐全、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案件,15日做出工伤认定结论,情况复杂的60日内进一步调查取证确认后,做出工伤认定结论。

四、工伤认定结论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工伤认定决定书》将邮寄送达单位和职工。

五、单位或职工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在收到《工伤认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景德镇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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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工伤认定后单位无异议的,可在治疗(康复)结束后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单位盖章)。单位未在申请表上盖章的,在做出工伤认定决定6个月后,工伤职工可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对于需二次手术的(拆除内固定装置),在所有治疗(康复)结束后可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七、劳动能力鉴定申请需提交的材料包括:《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下载地址:http://hrss.jdz.gov.cn/bsfw/004004/20180223/36463735-1e09-454f-b1e4-5d521fe3c197.html)、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小结、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工伤病历、医学影像检查结论等资料,申请表上必须填写《工伤认定决定书》编号,Χ光、CT、核磁共振等胶片资料鉴定时自带。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60日内(必要时可延长30日)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鉴定时间和地点由市人社局工伤保险科电话通知,工伤职工本人必须到场参加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自作出鉴定结论之日起20日内,将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邮寄送达工伤职工及其用人单位。

八、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江西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需提交的材料包括: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原件备查)、所有与伤情有关的诊断病历材料(影像胶片鉴定当天带去现场)、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复印件(原件备查)、收到鉴定结论EMS封面或者送达时间证明。江西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地址:南昌市东湖区北京西路69号,联系电话:0791-86386383。

九、自劳动能力初次(再次)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景德镇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对复查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江西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景德镇市本级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材料送至景德镇市行政服务中心A2区1号窗口,地址:昌南新区景兴大道与纬二路交界处新四馆大楼一楼,联系电话:0798-8330513。

工伤保险、劳动能力鉴定政策咨询电话:0798-8516733,景德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