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一家计算机软件研发公司有部分员工常年派驻客户处进行跟踪服务。去年,一名派驻员工在客户处表现非常不好,经公司考核为不能胜任工作。
在对他进行培训后,今年上半年公司对其再次考核,仍然为不能胜任工作。于是,该公司提前30日以员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该员工提出,公司需要支付其经济补偿,还要再支付一个月工资。
该公司想知道,这名员工的说法对吗?
解析
劳动者在工作中考核结果显示为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岗位后再次考核仍然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通知或者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仅在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三种情形时,用人单位才需要提前30日通知或者向劳动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而且用人单位如果没有履行提前30日通知的义务,则可以以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的形式替代,但是此处所谓的“提前通知义务”与“代通知金的支付义务”并非并列关系,而是非此即彼的选择关系。
所以,本案中员工的说法是不对的。需要指出的是,法律中所指的“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被解除劳动合同时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