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废止)关于印发《肇庆市高技能人才入户城镇实施办法》的通知
2012-11-06 15:53:00
/* Style Definitions */
table.MsoNormalTable
{mso-style-name:普通表格;
mso-tstyle-rowband-size:0;
mso-tstyle-colband-size:0;
mso-style-noshow:yes;
mso-style-parent:"";
mso-padding-alt:0cm 5.4pt 0cm 5.4pt;
mso-para-margin:0cm;
mso-para-margin-bottom:.0001pt;
mso-pagination:widow-orphan;
font-size:10.0pt;
font-family:"Times New Roman";
mso-fareast-font-family:"Times New Roman";
mso-ansi-language:#0400;
mso-fareast-language:#0400;
mso-bidi-language:#0400;}
st1\:*{behavior:url(#ieooui) }
/* Style Definitions */
table.MsoNormalTable
{mso-style-name:普通表格;
mso-tstyle-rowband-size:0;
mso-tstyle-colband-size:0;
mso-style-noshow:yes;
mso-style-parent:"";
mso-padding-alt:0cm 5.4pt 0cm 5.4pt;
mso-para-margin:0cm;
mso-para-margin-bottom:.0001pt;
mso-pagination:widow-orphan;
font-size:10.0pt;
font-family:"Times New Roman";
mso-ansi-language:#0400;
mso-fareast-language:#0400;
mso-bidi-language:#0400;}
2012〕510号
肇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肇庆市发展和改革局 肇庆市公安局
关于印发《肇庆市高技能人才入户城镇实施办法》的通知
肇人社发〔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根据省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展改革委 公安厅关于做好高技能人才入户城镇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2〕66号)精神,我市将全面开展高技能人才入户城镇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肇庆市高技能人才入户城镇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肇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肇庆市发展和改革局
肇 庆 市 公 安 局
2012年10月26日
肇庆市高技能人才入户城镇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高技能人才入户城镇工作的管理,规范办理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省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展改革委 公安厅关于做好高技能人才入户城镇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2〕6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市工作的高技能人才办理入户就业地城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高技能人才是指在我市工作的具备精湛的专业技能、发挥关键作用、能够解决生产操作难题的人员,主要包括取得高级工、技师和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即国家职业资格三级、二级和一级)的人员。
第四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要加强对辖区高技能人才入户城镇工作的领导。各级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口计生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积极配合,为高技能人才入户城镇工作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各有关单位和社区居委会要积极为高技能人才入户城镇提供便利。
第五条 高技能人才入户就业地城镇实行准入制,不受入户指标、职业(工种)限制。
第六条 高技能人才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入户就业地城镇:
(一)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技能人才。
(二)具有高级工职业资格,在入户地稳定就业、45周岁以下的技能人才。如在我市范围内就业3年以上或工作业绩特别突出的,可放宽到50周岁。
(三)具有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的省内技工院校、职业院校应届毕业生。
第七条 入户申请由高技能人才本人或用人单位向就业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在市直单位或肇庆新区单位就业的,向端州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在收齐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者。
第八条 申请入户应递交下列材料:高技能人才本人填写的《肇庆市高技能人才入户城镇申请表》(样式见附件))一式两份、身份证、户口簿、就业登记凭证材料、镇级以上计生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情况证明、本人的职业技能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和户籍地派出所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的证明。
申请家属随迁的,提供本人或亲属固定住所凭证、户口薄、结婚证、随迁子女出生证、随迁的16周岁以上全日制学校在校学生的学校证明。
第九条 负责受理申请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人口计生等部门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严格审核申请入户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和计划生育等情况。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完成审核,在《肇庆市高技能人才入户城镇申请表》签署意见,申请者凭上述申请表和有关户籍资料到当地公安部门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市直单位、肇庆新区用人单位的高技能人才入户由端州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一受理和办理。
第十条 各地公安部门在办理入户时,要对申请人的人口信息、户籍资料进行核实。经核准入户的高技能人才可将户口迁入入户地自有合法住房、亲戚朋友家庭户口、用人单位集体户口或政府指定的户口,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共同居住生活的父母可随迁。
用人单位可以申请设立集体户口簿,为高技能人才入户城镇提供落户便利。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安部门也可根据实际设立高技能人才集体专户,以便高技能人才入户城镇。
第十一条 提出入户申请的高技能人才和用人单位应当对递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入户资格的人员,取消其入户资格,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5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第十二条 高技能人才入户城镇后可享受如下优惠政策:
(一)优先享受公共租赁住房政策,并给予租金优惠。
(二)随迁的子女优先就读入户地附近学校。
(三)随迁的父母享受入户地居委(社区)的有关服务。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
附件:肇庆市高技能人才入户城镇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