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废止)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1-01-06 09:33:00
肇人社函〔2010〕246号   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财政局,肇庆高新区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函〔2010〕250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补贴对象 (一)补贴对象。本省户籍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农村劳动力(含农场、华侨农场劳动力,以下统称农村劳动力)。 全日制在校生不享受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专项补助资金补贴。 本通知中农村劳动力是指待转移就业的农村劳动力、在岗农民工、失业农民工、被征地农民、转产转业渔民等。 二、关于补贴标准 (二)分类培训补助。根据省文件规定,结合肇庆物价水平等实际情况,我市农村劳动力培训分类补助以《广东省农村劳动力培训分类补助参考标准》中Ⅰ类地区标准为基准,分别上浮20%(具体见附件1)。 我市农村劳动力培训职业(工种)和项目分类分省分类标准和市分类标准两部分。其中《广东省农村劳动力培训职业(工种)和项目分类表》已包含的职业(工种)和项目按省规定标准执行(以下简称省分类标准);《广东省农村劳动力培训职业(工种)和项目分类表》未包含的职业(工种)和项目,但具有肇庆地方特色的产业职业(工种)和项目,或适合我市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的现代产业新职业(工种)和项目,以及农村劳动力创业能力项目等,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参照同类型职业(工种)和项目确定补助标准,报市政府批准同意后实施,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备案。 (三)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参加培训并取得相关证书的学员,按分类培训补助标准和职业技能鉴定补助标准分别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鉴定补贴标准按省物价局《关于全省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1998〕132号)规定执行,专项能力项目鉴定费补贴标准按省物价局“粤价函〔1998〕132号”对应岗位类每人100元收费标准执行。 用人单位委托定点培训机构培训本单位农民工的,各地按分类培训补助标准的50%和职业技能鉴定补助标准的50%分别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用人单位与定点培训机构签订的委托培训协议作为委托培训的依据。 (四)职业介绍补贴。以省补贴标准为基础,上浮20%予以补助,即人均240元。 三、加强监督管理 (五)信息管理。各地要按照省、市有关文件要求,严格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有关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和证书管理,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信息的录入要求真实、及时、完整,证书管理要严格、规范。各地在使用信息系统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反映,以便汇总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六)定点培训机构管理。各农村劳动力定点培训机构要严格考勤管理,按照谁签名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培训课时考勤表“三签名”制度,即分别由考勤员签名、学员代表签名和定点培训机构负责人签名,确保定点培训机构按制度规定开展培训。 实施定点培训机构退出机制。定点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取消其定点资格,并视情况追究相关负责人责任: 1.将培训任务委托、转包或发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 2.弄虚作假,培训质量低劣,学员反映强烈,经整改无效的; 3.滥收培训费的; 4.骗取、套取培训资金的; 5.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建立健全职业技能鉴定回避制度,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不得同时承担同一学员的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严格执行《关于加强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考核发证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劳社〔2009〕1338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业务规程〉的通知》(粤人社函〔2010〕168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肇劳社函〔2009〕112号)等有关文件通知要求,切实把好发证质量关,严肃处理违规行为。 (八)资金管理。各地要进一步完善资金监督管理机制,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加强对资金分配、审批、拨付等重点环节的监管,确保资金安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要落实监管责任,认真审核享受补贴政策的农村劳动力信息,有效甄别补贴申请材料的真实性,防止出现冒领等违规行为。 四、强化组织领导 各地要以技工院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和县(市、区)两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就业训练中心(培训中心)为主阵地,充分发挥现有培训资源和公共就业服务窗口的作用,完善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职业技能培训功能和农民工综合服务功能。进一步健全市、县、乡(镇)、村(居)四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积极组织开展农村劳动力资源普查活动和就业岗位信息收集、发布等工作。要加大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政策宣传力度,将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政策作为公益广告,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主要新闻媒体定期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所需资金由各地财政解决。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的肇劳社〔2009〕25号和肇财社〔2010〕35号文中有关内容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附件:1.肇庆市农村劳动力培训分类补助参考标准                  2.关于进一步明确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函〔2010〕2503号)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五日                             附件1   肇庆市农村劳动力培训分类补助参考标准   职业(工种)和项目分类 区域分类 级别分类 补助标准(元) A Ⅰ 专项职业能力 600 B Ⅰ 初级 720 中级 840 高级 1020 C Ⅰ 初级 840 中级 960 高级 1140 D Ⅰ 初级 960 中级 1140 高级 1320 E Ⅰ 初级 1140 中级 1320 高级 1560 注:1.根据《广东省农村劳动力培训分类补助参考标准》,肇庆市属Ⅰ类地区。按省Ⅰ类地区标准分别上浮20%。 2.A类项目为单专项能力项目,不分级别。 3.技师、高级技师的补助标准由我市另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