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发文: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物流企业的办公、生活区用地及其他非直接用于大宗商品仓储的土地,不属于本公告规定的减税范围,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发布日期:2020-03-26 10:33: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