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珠府〔2020〕11号文做好劳动用工补贴实施工作的通知
珠府〔2020〕11号文下发之日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企业(不含劳务派遣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新招用员工并缴纳社会保险费,且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5.5%控制目标(劳动合同期满不续约的人员,以及员工自行辞职的人员不计算在内)。新招用员工是指2020年1月未在本企业参保、珠府〔2020〕11号文下发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员工。
发布日期:2020-03-09 11:32:21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 企业劳动关系调整与工资待遇政策指引
企业不得以出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或者因政府采取隔离措施以及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人员中的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发布日期:2020-02-24 12:04:21
人社战“疫”!十九条举措与你共克时艰!
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深圳人社在行动!这些举措你要知道~包括企业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保障职工工资报酬权益、切实做好工伤认定工作和及时落实工伤保险待遇等等
发布日期:2020-02-11 10:49:44
人社战“疫”!十九条举措与你共克时艰!
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深圳人社在行动!这些举措你要知道~包括企业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保障职工工资报酬权益、切实做好工伤认定工作和及时落实工伤保险待遇等等
发布日期:2020-02-11 10:49:44